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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应量,需求量决定盐业生产的规模,明廷便将全国产盐区,分为若干大区,大区之下再分设若干盐场,每个盐场生产出来的盐,被严格规定专门供应给若干州县的吃盐百姓。
在这种管控之下,民间的买盐、卖盐,都有明确的活动区间,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如果越界,那么所买所卖的盐,都是“私盐”。
明朝百姓吃盐就要纳税,明代的盐税是直接向人口征收的,天下所有吃盐的户口,都要交“盐粮”或者“盐钞”,有司估算好每人每年的食盐量,以此收取一定比例的税金。
老百姓吃的盐由地方官府主持配给,一般要由州县的官员派人到盐运司那里领取食盐回来,再由各县各乡的里长分发给吃盐百姓。
也就是说,在明中叶以前,户口盐的散给,始终由地方州县通过里甲实现,老百姓是要按照家庭人口总额,去官府那里纳税,才能获得相应比例的盐斤数量,并不存在自由购买食盐的合法渠道。
而到了晚明,尤其是从万历一朝开始,事情又逐渐起了变化。
由于朱元璋在明初制定的“粮里制度”被社会发展逐渐瓦解,让里长分发配给食盐已不能再保证民间供应和盐税收入。
官府配盐便不再通过里甲,而是交给盐店和铺户,让他们来经营州县内的食盐销售。
可想而知,这些负责食盐销售的“土商”或“接盐铺户”都是经有司“佥选”出来的,历史上万历皇帝赐给潞王的卫辉义和盐店,就是相当于把卫辉一地的食盐售卖资格送给了他。
虽然有了盐店,并不意味着州县的食盐就变成市场交易,因为食盐价格也要由国家制定,但吃盐毕竟是群众刚需,即使除去运输的成本、风险,以及中间转售的成本,盐店的利润依然高得惊人。
何况明廷对盐务的控制和管理都是通过当地的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这两个机构来实施的。
这两个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受户部管辖和科道官的监督,各省按察司的盐法道对坐落在该省境内的盐务机构只有审计职能,而没有直接管理权。
所以万历皇帝很容易得就可以绕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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